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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孩子问题
生育孩子问题女方初婚并与一离异男结婚,男方有一男孩归他婚后生育一女孩。现离婚女孩归男方,女方又与一农村离异男结婚男方无子女,可不可以生育
地区:山东-济南 分类:民事法律-婚姻家庭 提问时间:2014-02-11 11:33:16
提问者:ASK1392089596pdc
 
徐文平
徐文平律师
山东 济南
15194166188
生二胎的条件: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  (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  (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再婚夫妇二胎生育条件   据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以上就是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的相关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回答时间: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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