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浅析及对策初探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5 02:54) 点击:486 |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对青少年本人、家庭、国家都是应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理性思考、深刻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显得十分重要。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近10%,经统计,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11.41%,2006 年为1.02%,2007年猛增至12.25%,2008年已经达到18.81%。这些数据反映出,我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刑事案件总量的百分比率高于全国,而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其逐年上升的数量、速度、范围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从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过去及成年人犯罪明显不同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低龄化 2000年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至3岁,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6岁左右,最小的年龄在13岁左右,犯罪年龄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 (二)犯罪主体低文化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个别地方可放宽到7岁)均须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但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有些地方的青少年不能在校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一些已入学的中、小学生退学,还有少数学生被开除、劝退。这些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没有完成正常的社会化教育,文化程度低,是非辨别能力差,流浪社会后极易沾染恶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我区流失离校的中、小学生,走上犯罪道路的,2006年占犯罪总人数的3.85%,2007 年增长至16.67%,2008年猛增至33.33%。现实生活表明,相当数量的流失离校、脱离监管的低文化中、小学生,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后备军。 (三)犯罪类型多元化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为主,犯罪类型单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迅速向多元化发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已经成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2006年以来,我区未成年人涉及抢劫、强奸、抢夺、聚众斗殴等各类犯罪的总人数平均每年以等差级数——35人逐年递增。 (四)犯罪形式团伙化 近几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60-70%属于共同犯罪。许多地方未成年人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犯罪活动猖獗,有些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2008年审结的以未成年人刘某某为首的团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七名被告人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参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作案共计九起,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700余米,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导致7000余户用户通讯中断12小时以上,严重侵犯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扰乱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五)犯罪手段暴力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为满足私欲,肆意妄为,无视国法,不计后果,动辄暴力威胁、棍棒互殴、兵刃相见,致伤致残受害人,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遭受严重危害。据统计,我区2006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占暴力犯罪案件总数的1.9%,2007年猛增至25.41%,2008年上升至30.93%。由此可见,未成年人暴力性犯罪日益突出。2009年审结的被告人赵某某与边某某等未成年人抢劫案件,被告人因经济拮据,携带刀具在网吧内,向正在上网的被害人马某索要钱财未果后,又将马某叫出网吧,采用持刀威胁等手段,再次向马某索要钱财仍未得逞时,被告人赵某某竟持刀将马某左眼刺伤,致马某左眼残疾(构成重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增多最终导致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双重受损,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增大。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一)内在成因 1、生理成因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平衡、不同步、有缺陷,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下,极易受到外界不健康因素的影响,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发生了较大变化:身体外型变了,内脏机能健全了,性发育逐渐成熟了。身体和生理机能虽然迅速发展,但腺体发育尚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经常表现为有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发生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未成年人性发育的逐步成熟,引起其心理变化,表现出对异性的兴趣和性机能的好奇心及疑惑。一些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者,在受到不健康内容刺激时,便控制不住其性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 2、心理成因 未成年人的心理普遍充满了复杂性与矛盾性。其违法犯罪心理,是在外界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下,与内部原有的不良心理因素结合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心理成因有青春期心理特点、主客观心理矛盾、人格社会化缺陷等。首先,青春期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难以对客观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评价,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违法犯罪。其次,满足个人需要的主观意向与客观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矛盾。自我意识希望获得更多的自由,在无力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欲望时,心理上难免产生许多矛盾和冲突,以致引发违法犯罪行为。最后,未成年人人格社会化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强烈的以自我为中心,个人主义严重,反社会的需要和动机,反社会的人格特征等。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多数情形,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 (二)外在成因 1、家庭的不良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人生经历的第一个社会化场所,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家庭结构有缺陷、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过于贫困、父母行为不良等等不良的家庭影响,都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畸形心理和人格缺陷,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育的缺失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第二个重要场所。当前学校教育存在一些缺陷和失误,这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一,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忽视或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很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其二,法制教育的形式化。法制教育的形式化,使大部分学生不能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导致法制教育无法收到预期的预防犯罪的效果。其三,青春期性教育的空白或虚设。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在外界的不良刺激下,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其四,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未成年时期面临着许多问题、压力,产生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当前的学校教育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造成暴力性犯罪。 3、文化市场的失控 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的泛滥,致使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着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模仿不健康的行为,久而久之,积恶习成恶性,终获违法犯罪恶果。模仿暴力渲染,性格上逐渐形成极强的攻击性,容易冲动,残忍、好斗,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导致暴力犯罪;模仿色情淫秽内容,满足心理、生理的需要,引发性犯罪;模仿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学习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促使犯罪成人化。沉溺于网络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到未成年人犯罪人数2/3。由于网络中虚拟的事物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上网便成为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一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不惜以身试法,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4、同龄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 马克思说过:“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 同龄人的相互交往在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少数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并恶性发展,是与其未成年同龄群体的不良交往息息相关的。不良交往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团伙犯罪道路的起点。一些被家庭和学校排斥或抛弃的不良青少年,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聚集在一起,通过不健康的娱乐、游荡、交谈等方式形成不良交往的亚文化群体。他们相互观察、模仿,使得原有的错误的社会意识、不良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得到强化,然后经过犯罪学习,违法尝试,加速下滑,沦为犯罪团伙。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以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如隐蔽、暴力等与社会对抗,社会危害性极大。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首先,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或干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社会问题。对为人父母者提出要求,甚至用法律处罚来强化父母对孩子的责任;启动社会机制,对具有严重缺陷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和救助;通过常规教育、特殊教育等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全的社会化管理教育过程。 其次,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等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意识、文明的行为习惯,使他们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具备正确的是非观念,自觉抵御社会上消极因素的侵袭。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出发点和核心,把《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不断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自觉抵御能力。对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亦不容忽视,只有揭开神秘的面纱,使得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和疏导,才能阻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再次,要净化文化领域。加强出版市场、广播影视市场、游戏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教育作家、艺术家创作更多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宣传媒体应为未成年人奉献有益的精神食粮,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共同开发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绿色网站,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最后,要建立失足青少年安置帮教机制。对刑满释放、解教的未成年人及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足青少年安置帮教的新方法、新形式、新途径,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就学、就业。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良好的安置帮教机制和社会氛围,使失足青少年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坚定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信心。 (二)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 其一,制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程序法。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用成年人的法律来治理显然是不妥的。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准则和规则,为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具有其特有的规律,如诉讼效率、诉讼成本等一些司法理念不能完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开庭前的社会调查、庭审过程中的法制教育等程序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中独有的程序存在等等。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现状,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程序法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审判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效。 其二,建立适应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少年司法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未对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认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仍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备性规定。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少年法庭地位的不确定,致使少年法庭工作人员难以安心青少年犯罪审判工作,这一问题必须得到切实解决。要以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带动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等一系列制度发展和完善,最终健全少年司法保护体系。 其三,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新措施、新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我们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和预防重新犯罪方面,逐渐摸索和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在此列举一、二,供大家交流学习。 (1)推行“圆桌”审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控、辩、审三方同处一个审判圆桌,在控辩式审理中融入说理式审理,对被告人讯问时使用专用语言,态度温和,关爱与严肃并重,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亲,消除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对抗心理,用通俗的语言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诚悔罪,认罪伏法。 (2)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寓教于审,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教育,以案说法。在未成年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案例将审判“搬”进校园,请学生参加旁听,庭审后再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教育,这种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使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公民等等,这种特殊的法制教育,改变了以往教科书单一枯燥的说教面孔,达到了良好的法制教育的目的。 (3)推行“调查、回访、帮教”制度。将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表现情况全面记录在案卷中,依靠各方力量跟踪回访、考察帮教,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犯罪;对在自由环境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包括免刑、缓刑的失足少年),联合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关心,共同帮教。 (4)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以法院为轴心,联合学校、社区、机关各有关部门,建立法制教育宣传平台,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教育和挽救了一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我们呼吁在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把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为不断健全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为坚持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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